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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惠企政策宣传之税收政策篇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14
一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企业
支持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企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二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支持对象:出口货物劳务企业
支持内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204640/content.html
三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支持对象:不限
支持内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免征。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206863/content.html
四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支持对象:棚户区改造
支持内容: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469644/content.html
五
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支持对象:研发企业
支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六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
支持内容: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0/c17275577/content.html
七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支持对象:城市公交企业
支持内容: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27195194/content.html
八
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支持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支持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法制科易国英0691-2122209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89/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https://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4/30/art_4645_12625.html
九
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支持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支持内容:
1.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法制科易国英0691-2122209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90/content.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十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支持对象: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支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十一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支持对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经销商,购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企业
支持内容:购买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54554/content.html
十二
政策:《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的企业、事业单位
支持内容:符合该政策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行为,减免契税。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4400/content.html
十三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的企业
支持内容: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9/c5165491/content.html
十四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8号)
支持对象:指定企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支持内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017/content.html
十五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支持对象:出口货物劳务企业
支持内容: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2.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5044/content.html
十六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
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财产和行为税科吴宇0691-2152370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54/content.html
十七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支持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十八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支持对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企业
支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81733/content.html
十九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企业
支持内容: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1927/content.html
二十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支持对象:出口货物劳务企业
支持内容: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执行期限:2023年6月30日前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6141/content.html
二十一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支持对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支持内容:
1.第一种支持对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二种支持对象: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3.第三种支持对象: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货物和劳务税科杨华伟0691-213961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30/content.html
二十二
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支持对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支持内容: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第二税务分局杨仕泽0691-2133205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84003/content.html
二十三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二十四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支持对象:研发企业
支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
二十五
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6〕60号)
支持对象: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限制的产业外。
支持内容: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具体免税范围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确定。
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单位: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执行科室负责人及电话:所得税科王志远0691-2135256
原文链接:
https://www.yn.gov.cn/zwgk/zfxxgkpt/fdzdgknr/zcwj/zdgkwjyzf/201607/t20160722_143035.html
二十六
政策:勐腊县人民政府 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具体范围和产业的通知(腊政联发〔2018〕12号)
支持对象:勐腊县和试验区建设范围内,重点支持试验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2016 年至 2025 年入驻的新办企业。
支持内容:财税优惠
执行期限:2016年至2025年
执行单位: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协调局
执行科室及电话: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党政办公室8161378
原文链接:
https://www.ynml.gov.cn/91.news.detail.dhtml?news_id=1468874&flag=mana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