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窗口>>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和新闻发布>>
解读《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作者 :任冶蛟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1
解读《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西政发〔202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已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决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2020年“放管服”改革省级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指出“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未纳入州级清单管理”,参照《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本级负责梳理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要求,为落实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任务,需调整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在此之前,2016年、2019年我州已进行过2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但随着“证照分离”“减证便民”“红顶中介清理”等“放管服”改革措施力度加大,以及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步伐加快,权责清单等目录(清单)多次公布调整等情况,2019年版本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已不适应当前审批服务实际,亟待调整完善。
二、起草过程
在2019年清理规范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照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目录,结合2020年、2021年2次省级征求意见我州反馈情况,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逐项核对、统一征求”的方式提出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专题会2种方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等17个州级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决定》。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31号)。
四、涉及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行为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或申请人自主决定)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
六、主要内容
(一)按清理规范方式统计
直接取消8项、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12项,保留的(即强制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0项,改由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7项。
(二)按部门统计
1.州发展改革委3项;
2.州教育体育局2项;
3.州公安局6项;
4.州民政局6项;
5.州财政局2项;
6.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项;
7.州自然资源局12项;
8.州生态环境局5项;
9.州住房城乡建设局4项;
10.州交通运输局15项(含西双版纳海事局分类实施2项);
11.州农业农村局2项;
12.州水利局7项;
13.州文化和旅游局1项;
14.州卫生健康委14项;
15.州应急局5项;
16.州市场监管局9项。
(三)工作要求
一是按照清理规范方式,对审批部门提出4项禁止性工作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二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列举部分当前存在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合理现象,并提出严格查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三是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方式并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要求。四是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破除利益关联,坚决整治“红顶中介”。
七、主要特点(新旧政策差异)
(一)剔除权限仅在省级的事项,保留州、县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二)结合我州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及2020年以来州内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等实际,对部分事项“行使层级”进行修改。
(三)结合“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在全省人社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和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56号)有关申请材料的改革措施,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验资”从“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修改为“不再要求提供,但需自愿作出有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