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管理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08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选派轮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州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2228号)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政务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

第三条  各进驻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进驻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数量以及工作量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派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数量,并报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在窗口工作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增减派驻人员。未经管理局同意,各进驻部门不得随意增减、调换或抽回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政务中心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或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进驻部门应当协助管理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进行更换或退回。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影响政务中心工作。

第六条  各窗口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减、变动窗口工作人员的,应事先征得管理局同意,再以部门正式函件形式报管理局。因特殊情况需要派驻临时顶岗工作人员且时间在一周以上的,进驻部门应当报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窗口首席代表的,应以函形式告知管理局,并重新签发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随函一起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管理局收到进驻部门的正式函件后,即通知相关窗口办理人员的报到或离岗手续。其中,报到人员还应按规定填写《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表》,经本人单位人事科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报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进驻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管理局有关规定纳入政务中心考核,考核起止时间以单位函告时间起算。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当配合政务中心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业务并熟练操作政务大厅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进驻政务中心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一般2年轮换一次,至少不低于1年。工作未满1年的,一般不应更换。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书面函告管理局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关系在原单位,接受进驻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各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明确一位首席代表全权负责办理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作为其晋职晋级调资的重要依据。在窗口工作不满一年和临时顶岗的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月度考评,在返回原单位时,由政务中心作出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关心,协助政务中心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进驻部门应当鼓励窗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参与支持政务中心的各项建设。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4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