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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小组学习规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08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小组学习规定
为提高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行政服务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打造一支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熟、服务优的行政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根据《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常驻窗口单位年度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窗口工作人员除参加其所在单位必要的学习活动外,还须参加政务中心小组安排的集中学习。 第二条 政务中心小组集中学习分为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政务中心各小组组织的学习活动。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督办科负责制订政务中心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小组长负责制定各小组学习活动计划。 第三条 学习培训通过实施制度化约束和管理,形成制度推动学习培训的运行机制,实现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提高学习培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中心窗口学习型队伍建设。 第四条 小组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法规制度学习和业务学习等。 (一)政治理论学习培训,主要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报刊杂志上的有关文件,国内外时事政治等; (二)法规制度学习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综合知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业务学习培训,主要包括学习先进经验、窗口行业文明规范标准、文明服务教育培训、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操作技能等。 第五条 学习培训方式。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座谈会、讨论会、专题讲座、观看相关碟片和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 第六条 学习培训时间。政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各小组根据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自行安排组织学习活动。小组学习活动不能占用工作时间,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第七条 学习培训要求: (一)政务中心各小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组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合理设定理论学习和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目标任务。 (二)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本中心或中心各小组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加强与本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以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 学习培训实行考勤管理。各小组组长负责考勤工作,活动结束后,考勤情况报督办科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应事先向组长请假(附请假条),并报督办科备案;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者,按缺勤处理。窗口工作人员除参加原单位的业务培训学习外(在安排好窗口工作的前提下),必须参加中心的学习和培训,并遵守中心的小组学习培训制度。督办科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考勤档案,学习培训的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学习培训实行考核管理。政务中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测试,测试得分将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各小组集中学习后,应当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和研究,形成简报,以巩固提高学习培训效果,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并报送督办科。 第八条 各小组长应积极配合好督办科,共同做好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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