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窗口>>政务公开>>公文>>其他文件>>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08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办事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意见投诉有门,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投诉机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督办科(以下简称“督办科”)受理服务对象对政务中心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和信函投诉,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转由监察部门受理。 第三条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上有偏差,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办事程序不规范,办事效率低等,有下列情形的,服务对象均可投诉。 (一)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四)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 复或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五)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六)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 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 粗暴的。 (七)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第四条 受理投诉后,中心应当详细登记备案,按《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来访登记表》逐项填写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方式、投诉内容、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随时追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五条 理14 收留投诉受理投诉后投诉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归口处理,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窗口、政务中心、单位(部门)三位一体的处理模式。 第六条 投诉处理按照登记受理并告知,分办,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按权限处理和纠正,向政务中心报告结果,政务中心回复当事人,整理归档等流程办理。所受理的投诉件采用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于涉及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督办科认真填写《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投诉登记表》,报请中心领导阅示后,转请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对于涉及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的投诉件,由督办科受理人员认真填写《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投诉登记表》,完成初步调查工作,报经中心领导阅批后,转请窗口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 投诉人; (三)对于建议类问题的投诉,由督办科整理,报经中心领导阅批后,转请相关单位(部门)阅处。 第七条 督办科应根据受理范围之内的投诉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承办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跟踪处理,直到处理完毕。 第八条 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办理程序中的问题,中心督办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随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是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中心督办科还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中心的意见。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或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协助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属实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要及时整改,不得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月(季、年)度考核。投诉受理人受理当事人对有关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投诉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投诉纪律导致投诉人收到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中心将进行如下处理:一年内达一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告知单位;一年内达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并退回原单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