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07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7114)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西双版纳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西政办函〔202249)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本局出台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本部门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由起草科室(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审查标准

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中明确的4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审查局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科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本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方案,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起草科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审查增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增量审查对象为20222023期间出台文件、存量清理对象为2018101日以来至2022期间的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险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