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项目及费用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14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项目及费用的通知

西政务联发〔20221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现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项目、体检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收费标准和体检项目规定。凡根据公安部规定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业务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包括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期满换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军警换证等业务),仅需完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和颈部的运动能力),体检费用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执行,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次12元。

二、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属于自费项目,申请人按自愿有偿原则,可在我州范围内任一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且已在州、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体检场所显著位置依法依规公开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项目内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严禁通过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规定的体检项目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没有依据的体检项目并收取费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保障驾驶人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更新、公布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名单(同时明确残疾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的专门机构),认真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体检项目并收取费用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自助体检设备商家合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设备商家协商,按照规范后的体检项目、费用,及时调整自助体检设备的检测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每人每次12元的体检收费标准;医疗保障部门要规范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督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安机关要认真核查进驻各级车驾管业务窗口的自助体检设备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检测费用并对外进行公示;政务服务部门要认真核查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体检医疗机构和自助体检设备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