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商务局公开指南(2021年)

来源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2-23

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商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法规科主要负责主动公开内容可参见《西双版纳州商务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西双版纳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xsbn.gov.cn/xsbnzswj/xsbnzswj.dhtm)上查阅《公开目录》或者直接搜索相关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或档案馆进行查阅(办公地址:景洪市勐混路17号)。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商务局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商务局信息法规科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混路17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69121340490691—2134049传真),06912144220(传真)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商务局网站下载电子版(附件1);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西双版纳州商务局信息法规科,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4.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通过邮件发送至本机关受理机构邮箱xsbnzswjxxk@126.com,本机关受理机构受理后,将由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对接。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具体流程请参考附件2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各类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气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监察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