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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办事指南(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1-14
外商投资办事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决定、申请人补充债权处理文件、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后企业之间合并和分立;或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 申报材料
(一)合并的公司: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批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 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第3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 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 申报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
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并购方当事人就以下情形须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二)资产并购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债权债务处置;
10、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1、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2、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并购方当事人就以下情形向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及设立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请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
3、商务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申请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会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外经贸资字[2002]4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理程序
1、企业持上述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申报
2、审查材料并核实企业申报确认的经营项目是否属鼓励类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持批复、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属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报告;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转报意见;
3、企业成立、增资批复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2、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7、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被投资公司章程、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法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核
3、签发发证
· 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
(3)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账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
(5) 备注:
(1)应提交的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C、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核
3、签发发证
· 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申报材料
1、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研报告及计委批复;
3、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备注:
(1)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签发发证
· 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申报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研报告及计委批复;
3、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备注: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条款变更、终止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进行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批准证书正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登记事项变更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进行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者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5、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6、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变更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进行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4)如是企业名称变更,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6)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进行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1、申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
· 办理程序
1、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3、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4、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1、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2、外商以人民币出资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以清算、转股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4日)的规定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同、章程修订本;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6)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增资的,应提供人民币合法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7)验资报告;
(8)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9)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办理程序
1、减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3、商务厅作出初审意见;
4、若初审同意减资,商务厅通知企业依法公告;
5、公告后商务厅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条件
1、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
2、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3、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不得减资;
5、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7、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截止申请减资日期前3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财产清单;
(5)企业债权人名单;(3---5项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6)若减资涉及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股权变更协议;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
(10)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2)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质押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担保法》
· 办理程序
1、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3、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转股后成为内资企业的,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股权质押的,企业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申请条件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若申请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 申报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4)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5)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8)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委派方法人签署的新任董事委派书;
(10)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1)因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5)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公司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12)因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5)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7)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有对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8)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延期到位变更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例: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验资报告;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7)合同、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的复印件;
(8)曾经被批准注册资金延期到位的批复复印件
(9)企业所在地当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意见。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外经贸资发第454号)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企业应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变更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
(3)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4)由委派方法人签署的新任董事委派书;
(5)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6)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终止的企业依法进行公告;
3、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持批复、公告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申报材料
(一)协议终止: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例: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守约方单方申请终止:
(1)守约方关于终止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章程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据材料;
(3)验资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守约方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的一致决议;
(6)守约方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7)守约方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守约方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8)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9)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10)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
· 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