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即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申请材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企业自行到州外汇管理局办理)。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受理企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报省商务厅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会同外汇部门实施联合年检)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

联系电话:0691--2141955

二、境外罂粟替代发展企业(项目)核准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22号)《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41号)。

政策规定:全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申请条件:在老、缅北部及双边认可的地区开展的罂粟替代发展项目的(即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采矿、旅游、商贸等能带动项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的其他替代项目;与罂粟田等相配套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力供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报企业与外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境外有关机构对在当地设立企业(实施项目)的支持文件。6、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受理企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报省商务厅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即实施年度项目核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

联系电话:0691--214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