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商务局服务承诺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为规范商务工作服务行为,促进服务事项公正透明,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总则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按照授权的行政职能,对各科(室)负责承办的行政服务事项,公开向社会和公众承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原则

服务承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三、业务工作八项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

(一)对外贸易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许可依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政策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请条件: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及须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即可在网上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登记。

申请材料:(1)所填写并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云南省商务厅授权的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无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

联系电话:0691--2124656

2、加工贸易审批

许可依据:《对外贸易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规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授权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部分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申请条件:州内经营企业除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外,均可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址:http://jm.ec.com.cn)直接上报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审批。

申请材料:⑴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⑵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⑷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⑸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⑹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云南省商务厅授权的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无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

联系电话:0691--2124656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即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申请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申请材料: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⑵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⑶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企业自行到州外汇管理局办理)。⑷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⑸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受理企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报省商务厅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会同外汇部门实施联合年检)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

联系电话:0691--2141955

2、境外罂粟替代发展企业(项目)核准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22号)《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41号)。

政策规定:全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申请条件:在老、缅北部及双边认可的地区开展的罂粟替代发展项目的(即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采矿、旅游、商贸等能带动项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的其他替代项目;与罂粟田等相配套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力供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⑴企业申请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报告。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申报企业与外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⑷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境外有关机构对在当地设立企业(实施项目)的支持文件。⑹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受理企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报省商务厅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即实施年度项目核查)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经科

联系电话:0691--2141955

(三)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许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政策规定:设立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条件: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盖申请公司公章);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各方法人代表签署);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批复;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外方是个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总经理聘书,董事长、总经理的履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合法用地证明;工商名称预核准;合资(合作)企业备案表;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方签章的申请报告书;独资章程(如有两个以上投资方须提供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投资者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经济实体)或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等)复印件(投资方为个人);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必须大于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董事会构成及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设董事会的情况);环保部门意见;工商名称预核准;合法用地证明(包括租房协议和出租者的房产证明);有关行业部门意见;外资企业申请表;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资科受理企业、事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核准。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资科

联系电话:0691--2123795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合同章程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政策规定:中外合营、合作、外资企业在合作期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经审查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⑴包含各变更事项内容的申请报告(盖提交申请的公司公章)。⑵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⑶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⑷批准证书原件。⑸营业执照复印件。⑹验资报告、会计报表。⑺申报材料清单及声明。

属“股权转让”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股权转让协议(中方涉及国资的要评估,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有书面同意意见,并经国资局认可,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值)。⑵新加入方的合法商业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⑶董事会变更(参照董事会变更条款)。

属“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新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简历。⑵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新成员委派书。

属“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新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属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拨款证明、租房协议、负责人委派书及简历。

属“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申报。⑵原则上增项要增资。其中,增资需提供“新增部分资金证明”;减资则提供申请材料第1至7项文件,经初审同意后登报公告(省级大报,一月内至少两次,参照减资公告范本),然后携报纸原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正式报批。

属“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工商重新核准的新名称。

属“终止合同、章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报告(写明申请事项,申请公司公章)。⑵董事会同意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署),其中应规定组成清算小组并提供成员名单;有董事缺席的情况(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同、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其他股东保证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⑶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会计报表。⑷原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⑸其他有关资料。⑹携以上文件获得初审同意后,登报公告(省级大报,一月内至少两次,参照终止公告范本),然后提供报纸原件和以上资料正式报批。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资科受理企业、事业、其它组织、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核准。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资科

联系电话:0691--2123795

(四)内贸流通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许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申请条件:⑴符合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⑵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⑶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⑷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⑸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⑹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符合云南省商务厅规定的具体设立条件。

申请材料: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⑵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⑶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⑷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⑸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⑺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⑼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⑽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⑾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⑿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⒀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支队、州环保局、州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初审,由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许可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申请条件:

⑴设立典当行 :①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④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⑤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⑥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⑦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⑵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①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③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④《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申请材料:

⑴设立典当行:①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④州、市商务局初审意见。⑤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拟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⑥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⑦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⑧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⑨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⑩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1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⑵设立申请典当行分支机构:①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②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③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④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封面、目录,一式五份)。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由省商务厅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3、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申请条件:⑴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⑵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⑷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⑸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⑹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材料:⑴申请书。⑵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⑷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⑸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⑹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由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初审

许可依据:《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条件:⑴独立的中介机构。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需出具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房屋租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二手车评估软件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对二手车的价格和技术状况提供准确的鉴定评估报告)。⑶有5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其中中级鉴定估价师3名以上,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⑷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评估操作规则、工作规则、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守则、岗位职责等)。⑸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材料:⑴设立申请。⑵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⑶合伙人、出资人简历。⑷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⑸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⑹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等制度。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⑻合法的出资证明。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由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