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商务局行政问责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为强化商务工作行政责任,促使行政负责人恪尽职守,依法从政,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导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本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被问责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追究法律责任,报州纪委、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方式认定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与影响,认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与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与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与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问责与免予问责裁定

  (一)从重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二)从轻问责

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与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三)免予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启动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款“问责事项”所列情形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示、批示与通报;

(二)局长、副局长及局行政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与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与控告;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取得的反映。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形确实存在的,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党组作专题汇报,经研究讨论,决定启动问责。

八、问责调查

局党组决定启动问责后,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党组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局党组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从重问责。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局党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九、问责决定

局党组对行政负责人作出的《问责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及时将问责情况告知提出问责要求的上级机关、上级领导人、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和公民。

十、问责申诉

被问责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问责复议与复查

局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书后,组织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与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复议决定书》,并自作出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可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