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流通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许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申请条件:1、符合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符合云南省商务厅规定的具体设立条件。

申请材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许可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申请条件:

1、设立典当行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申请材料:

1、设立典当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州、市商务局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拟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设立申请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封面、目录,一式五份)。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三、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申请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

四、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初审

许可依据:《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政策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商务厅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条件:1、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需出具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房屋租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二手车评估软件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对二手车的价格和技术状况提供准确的鉴定评估报告)。3、有5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其中中级鉴定估价师3名以上,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评估操作规则、工作规则、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守则、岗位职责等)。5、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4、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5、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6、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等制度。7、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8、合法的出资证明。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0691--212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