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行政许可服务承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许可依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政策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请条件: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及须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即可在网上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登记。

申请材料:1、所填写并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国家商务部委托的西双版纳州商务局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无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

联系电话:0691--2124844   2124656

二、加工贸易审批

许可依据:《对外贸易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规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授权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部分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申请条件:州内经营企业除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外,均可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址:http://jm.ec.com.cn)直接上报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审批。

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许可程序: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云南省商务厅授权的西双版纳州商务局核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无

主办科(室):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外贸科

联系电话:0691--2124844   212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