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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案释法|民法典进商户典型案例②
来源 :吴中商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21
戴某某诉某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关键词:民事 格式条款 无效 预付款消费
裁判要旨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单方解除权,如果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项内容按消费者的要求明确对消费者进行说明的,该限制或排除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应依法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培训学校约定在被告处参加VIP一对一培训课程。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报名制度上签名,但交钱之后才被告知不能退款。2018年4月29日上午,有自称出国中介的骚扰电话打到原告手机上,原告有充足理由认为是被告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于2018年5月3日收到原告两封均要求在三天内退款信函,但始终拒绝退款。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合同中报名制度中规定不可办理退款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涉案培训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培训学校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师资力量的调配及学习环境的布置安排,已实际履行培训合同。原告报名时,被告已告知报名的相关规定,且在备注处注明。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泄漏了其个人隐私,只是借此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请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单方主张解除培训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有权主张原告承担30%的违约金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戴某某在某培训学校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填写了注册报名表、并在报名制度上签名,报名制度载明:“…四、退款须知:(一)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即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所有享受报名优惠(含连报优惠)…。2、3-5人VIP班、…VIP一对一…等由不同的课程构成的各种套餐班,…课前课后均不退班,套餐连报学员一律不退费,也不可退任一单项课程。3、…6、预交定金概不退款。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款。(二)无第(一)款情况者可办理退款,办理退款的,双方应按照1、开课前退款:(1)需提前十个工作日给予办理退款(如不遵守,则不具备退款条件),每人每次每种班级学费中均含500元报名手续费,…。(2)刷卡交费学员:如使用各类信用卡则须扣除所交学费2%的银行刷卡手续费;…。2、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并去除税金、报名手续费、退款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予以办理。……”同日,某培训学校向戴某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一张,内容为:“VIP1对1 100课时 店庆充值3万元 送2000元课程+2000元礼物”同时,某培训学校在该收据上备注:“刷卡 特别活动 专属定制课程 不退班 不退费”。
戴某某向某培训学校邮寄两份内容一致的“要求退款通知函”,原告以被告有泄露个人隐私之嫌为由要求被告在三日内退还其本人充值会员卡内的3万元。某培训学校认可上述两份通知函均收到。
某培训学校陈述戴某某充值了30000元会员卡,课程是VIP一对一,该30000元只能用100课时,不能转其他课程,也不允许退时退课。但戴某某一节课未上,未消费过。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解除戴某某与某培训学校签订的英语培训合同;二、某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某退款30000元。
案例分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戴某某在某培训学校处充值30000元会员卡,且根据某培训学校的陈述,该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戴某某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的权利。同时,报名制度中的条款系某培训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某培训学校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不得退款(解除合同)的情形向戴某某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戴某某已在充值会员卡后的十五日内向某培训学校提出了退款要求,故戴某某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家向消费者预先收取费用,消费者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迅速兴起。该种消费模式下,商家和消费者一般会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外化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通常以预付式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作为凭证,预付卡是预付消费合同的载体及外在表现形式。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非“一锤子交易”,而具有继续性的合同特征,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往往受到客观环境、消费体验及商品或服务质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随着该类消费模式的兴起,消费者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款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急剧上升趋势。消费者基于信赖关系与经营者签订持续性的预付式服务合同,有别于以商品等有体物为标的的一般合同,该类消费者客观判断服务质量和违约形态困难由此确定债务内容困难,因而接受服务者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双方基于信赖产生的协作关系被打破的情形下应赋予消费者损害赔偿基础上的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