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案释法|民法典进商户典型案例①

来源 :吴中商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18

车某某诉某教育公司、A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商铺出租 预付式消费 经营管理行为 连带赔偿


裁判要旨

大型购物商场出租商铺并限定商铺经营时间、商铺用途等行为系商场统筹经营需要的正常管理行为,非对承租人内部经营管理权的直接干预,商场不据此承担承租人的经营风险责任。大型购物商场基于上述经营管理需要,对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等行为的目的系保障租赁合同实现及履行,除特殊约定之外,不能推定为承租人为替代性解决与第三人纠纷而预先收取。

大型购物商场的商铺承租人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售预付卡所引发的预付消费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商铺承租人基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歇业,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中“柜台租赁”性质的前提下,除因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消费者找不到合同相对人或租赁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等原因或情况外,大型购物商场作为出租人不承担对外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车某某诉称:车某某等人与某教育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其子女在某教育公司接受早教服务。2018年初,某教育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4月14日,某教育公司向A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4月16日,某教育公司正式停业,并在店铺张贴告示:由于经营状况变化,本中心暂时停止营业,我们为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感抱歉,合同期内会员家长我们会与您及时联系办理退款手续。后车某某以某教育公司、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未授课程学费11224元,三倍赔偿金33673元,共计448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赔偿依据为按照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车某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会员协议,约定课时96,赠送2节课,定价14400元(实际交纳12500元),起始日2017年5月6日,到期日2018年5月6日,上课时段为周中周末,上课频次为一周两次。车某某的刷课小票未予以保存,但车某某陈述其剩余课时为88节。

2014年7月11日,A公司(甲方)与晏某(乙方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苏宁广场第3层第304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60月(2014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自该商铺开业日起计算。第三条商铺用途:3.1该商铺仅供于经营某教育公司,类别为儿童早教。3.2乙方如拟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经营活动或用途,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该商铺内应合法经营,……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遭受其他损失、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及责任的(含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予以承担并负责赔偿。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2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118625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附件及各项管理制度约定义务的保证。……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甲方代乙方承担的赔偿等。……4.2.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于以下条件经甲方确认全部满足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共7个条件)其中第5个条件为,乙方发放的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该商铺有关的会员卡、预付款类卡及类似卡片、资格证件的退还以及退费问题已经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经解决(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第6个条件,乙方与甲方及/或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如有)已妥善解决,且无纠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某教育公司经营困难,无资金继续缴纳A公司的租金及物业费,无法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合同,A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某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车某某剩余课时费11224元;二、A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承担责任;三、驳回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A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A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其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本案的合同双方为车某某与某教育公司。某教育公司系自主品牌,自己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并收取教育培训费用,A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消费者对自己的交易对象是某教育公司应当是清楚明知的,不存在因标识不全而产生混淆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车某某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的相对方某教育公司主张合同权利,A公司无承担责任的合同依据。第二,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其具体的交易对象,或商场租赁柜台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要求主办方和出租方承担责任,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特殊保护。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应有明确的限缩范围,即只有在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经营者下落不明,消费者找不到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主办方和出租者承担责任。本案中某教育公司在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后,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后续退费事宜,不存在联系不上或拒绝退费等情形,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A公司虽然对某教育公司进行管理,但该管理行为只是商场自身的正常经营管理,并没有参与某教育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性质是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并非为替代处理纠纷而预先收取。合同中并未约定A公司全权替代处理消费者纠纷,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行为与某教育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因某教育公司自身经营行为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消费者而言,虽然对于预付式消费卡券的法律界定以及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但是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查询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并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同时,消费者要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了解经营者是否诚信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大型购物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理性消费,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