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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关于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的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02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关于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16〕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商务局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方案》,请拟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根据工作要求前来我局咨询、办理。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管理科(景洪市勐混路17号),其余地点不予受理。
受理时间:截止2016年2月19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 甘霖 韩啸
联系电话:2130761、2565518
附件:西双版纳州商务局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方案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2016年2月2日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16〕2号)要求,为保证我州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典当行审批领导小组
组 长:张云洪 州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张林辉 州商务局副局长
韦永会 州商务局副调研员
成 员:李 松 办公室主任
甘 霖 市场管理科科长
刘春丽 商贸服务科科长
李 玲 信息法规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管理科,由市场管理科科长甘霖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韩啸、郑红梅、刘新强。
典当行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州新增典当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等进行评审、审批,具体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按照国家、省有关典当管理规定负责完成。
二、申报接件程序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管理科(以下简称我局)为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接件部门,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见附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我局才能接件。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市场管理科(景洪市勐混路17号),其余地点不予受理。
受理时间:截止2016年2月19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计和验资中介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典当行业监管,提高典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行业信息真实完整,新申报典当企业应选择有资质且通过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验资及审计,出具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附注表及验资证明。
不按规定进行审计和验资的申报材料,我局一律不予受理。
三、验资金融机构
根据省商务厅申报新增典当行通知要求,今年验资金融机构为:华夏银行昆明东风支行、中信银行昆明安康路支行、中国银行昆明市护国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滇龙支行为我州2015年新增典当企业验资银行,申报新增的典当企业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
四、注册资金监管和验资
申报过程终结前,验资户资金受省商务厅及验资银行的监管。申报企业在省商务厅审批过程中的不得发生资金抽逃现象。未经省商务厅同意,验资银行不得应客户要求抽走资金;若客户强行抽走资金,验资银行应及时通知省商务厅,视为申报无效。
根据申报设立要求,验资银行应向申报方提供以下资料作为申报材料:
(一)银行询征函;
(二)进帐单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的有效印鉴)。
申报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上文件,进行验资并向我局提供相关验资报告等文件。
五、初审办理程序
(一)我局受理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后,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我局对申报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相关资质等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实。
(三)我局召开典当行审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并集体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
(四)我局主要领导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五)公示。
(六)上报省商务厅。
附件:1、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设立条件
(一)新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2.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法人股东成立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4.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经营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经营场所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4.上年度未参加年审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附:《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节选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附件2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原件(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及承诺;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银行进账单;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当地公安机关初审意见。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5.当地公安机关初审意见
6.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材料(营运资金存入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
8.典当行章程;
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编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一份报省厅,我局存档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