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双版纳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培育奖补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4-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精神,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州商务局2024年度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制订形成了《西双版纳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培育奖补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征求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5418日至202566日,逾期不再接收。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混路17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565518

电子邮箱:bnswscgl@163.com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2025418        

 



西双版纳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培育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夯实贸易流通统计基础,扩大贸易流通规模,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西财建发〔20243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其中,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第二条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入库企业,按照入库行业分类,根据财政安排的资金及相关要求、最终确认的实际企业数量来确定每个行业奖补资金额度,相应制定当年奖补细化方案。

第三条  奖补原则

(一)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二)已停业、注销或重复入库的企业,已受本级财政资金奖补的企业,不予以奖补。

(三)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省级、州级奖补。

第四条  奖补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反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信息。

(三)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之前,未领取过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补政策资金。

(四)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州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无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应当按照相关统计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商务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州商务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方案,以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三)州财政局按照州统计局认定的新增入库达企业名单和州商务局制定的奖补资金方案拨付奖补资金,会同州商务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复核。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奖补。

六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地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责成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州商务局指导县(市)商务局按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目标任务、壮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总量、促进商贸流通平稳增长、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商务局、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五)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  附则

(一)细则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细则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