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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
来源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6-07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对“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报关出口的货物,由于前述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没有明确而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供稿:对外贸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