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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6-24
各县(市)商务局、税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行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就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务部门负责重新复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信息备案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推送至公安、税务部门;对不按时上传相关交易信息并经提醒督促仍不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备案。公安、税务部门在工作中提醒未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到商务部门备案。
(一)备案主体
凡在西双版纳州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行为的二手车流通市场主体,均应到州商务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应参照执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人员,场地应满足经营需要。
(三)备案信息登记核查程序和要求
1.登录注册。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点击企业端登录,进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录入企业完整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企业端登录用户名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备案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州商务局收到平台上的备案申请后,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属地县(市)商务局进行核查。属地县(市)商务局核查无误后,签订二手车经营主体承诺书(附件1),并推送州商务局进行备案审批。备案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推送备案的企业信息至税务、公安部门。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州商务局收到平台上的备案申请后,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属地县(市)商务局。属地县(市)商务局需联合相关部门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即进行登记、签订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承诺书(附件2),并向州商务局报送审核意见。州商务局根据县(市)商务局审核意见和平台备案申请信息进行对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即予以备案。备案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推送备案的企业信息至税务、公安部门。
二、强化交易监管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引导规范非许可类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违法、合同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三)规范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是否一致;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是否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机动车是否为查封、扣押、抵押等车辆;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诈骗等嫌疑。
(四)上传交易信息。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交易完成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规定逐车、实时、准确将交易信息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年报信息。
三、规范开具发票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务部门督促未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税务部门参照商务部门备案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类型进行归类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样式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对归类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三类主体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二手车发票开具应按照“谁开票,谁负责”原则,如实开具车辆交易价款,发票金额与相应的交易合同金额保持一致。交易过程中收取的佣金、服务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开具发票,不得混入二手车发票开具。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中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完善登记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含授权具体办理登记的部门和机构)应对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的转移登记进行审核,在新车主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时,核查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车辆信息,对发票信息联网未核查到的相关交易信息或信息内容不符的,需向开票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反馈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五、落实联动机制
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实现业务闭环。按照备案管理、发票发放、车辆登记、交易监管的闭环机制开展工作。申请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行为的二手车流通市场主体,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1)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2)在商务部门申请备案信息登记;(3)经商务部门确认备案类型后,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公安,税务、公安部门根据规定办理二手车发票申领和二手车转移登记相关手续。
(二)加强联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二手车经营业务注册登记时,提醒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州商务局备案;税务部门在企业申请开票前,提醒企业先到州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依托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便民服务超市等单位加强备案宣传。
(三)实施联合惩戒。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联合检查,结合检查结果及日常投诉举报情况建立“二手车行业规范红黑榜”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西双版纳州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6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