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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5
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2019]-705)精神,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有关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 背景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2016年8月1日起,西双版纳州在原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权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立法工作,根据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的要求,州司法局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起草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书面征求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意见后,于2019年8月28日向州人民政府提交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送审稿)》,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同意,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1日,印发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执行。
二、 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目标任务是明确政府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州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 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七章共36条。一是规定了政府立法的权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拟订提请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2.拟订提请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章。二是规定了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拟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提出议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与备案。三是规定了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单位和审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衔接措施。四是规定了政府立法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 执行标准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五、 注意事项及惠民利民措施
(一)明确了党领导政府立法的原则。规定州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委。
(二)明确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一是规定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二是规定起草单位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立法草案内容,向公众征求意见。三是规定州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立法草案中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明确了民主立法的机制。一是规定在立法起草阶段,立法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听证。二是规定在立法审查阶段,送审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四)明确了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情形。规定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内容不合理或者难以执行的;实施机关、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