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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司法局法律援助 办事指南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07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法律援助
办事指南
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4条、37条、267条、286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州委办公室 州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办发【2015】28号)。
二、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因经济困难或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司法局窗口(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2348、2130148),景洪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景洪市么龙路,咨询电话—2120148),勐海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勐海县景管路,咨询电话—5120148);勐腊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勐腊县新城政府行政中心,咨询电话—8120148)。
法律援助监督电话:0691—2144548。
经济困难的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
1、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5、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公证、司法鉴定服务;
7、请求医疗事故赔偿的;
8、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
9、请求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事故的;
10、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11、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残疾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1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1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1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提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指政府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和证据。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八、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