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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法律职业许可办事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3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法律职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法律职业许可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六、九条;
(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5号)第五、六条;
三、申报条件
(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二)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1份)。
3、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1)实习人员登记表1份;
(2)实习申请表1份;
(3)实习协议1份;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1份;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1份;
(7)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申请人在省外实习的或实习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拟申请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州、市辖区内的,需将实习档案调至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律师协会,并提交调档证明书1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份。
5、拟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1份。
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1份。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及所在高校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经历等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1份。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1份。
特别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经审核一致的应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注明审核人并加盖州、市司法局公章;凡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等各类表格均应下载使用云南省司法厅制发的相关格式表格并如实填报。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上公示。
(五)颁证、换证或注销: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省厅制证后由各州市司法局向申请人转交送达,如申请人需直接领取,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领取方式中注明,并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取,下同);准予变更的,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注销的,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不准予执业、变更或注销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
联系电话: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