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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07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名称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三)《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四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十、十五条;
(五)《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须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三)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意见;
(四)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
(五)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六)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七)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交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澳门律师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执业经历、年限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经审核一致的应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注明审核人并加盖受理部门即州、市司法局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上向申请人公告送达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颁证: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
联系电话: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