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初审办事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10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初审办事指南

 

一、许可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初审

 

二、法定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20011219 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条;

 

(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92司法部令第92号修正)。

 

三、申报条件

 

1、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2.拟任职务、期限;

 

3.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

 

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三)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五)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六)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七)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

 

五、办理程序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代表处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

 

联系电话:0871-6418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