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窗口>>办事指南>>
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探视管理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司法部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探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遇到重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外出探视。
第二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求探视的报告(申请)及配偶、直系亲属的担保书;
(二)配偶、直系亲属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戒毒人员原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探视事由;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变故证明。
第三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接受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外出探视的。
第四条 探视由大(中)队填写《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批,并及时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时间)。
第五条 探视的戒毒人员可以由配偶、直系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送。无故逾期不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令其回所。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所处理。
第六条 戒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探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一条 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遇到重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外出探视。
第二条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求探视的报告(申请)及配偶、直系亲属的担保书;
(二)配偶、直系亲属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戒毒人员原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探视事由;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变故证明。
第三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接受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外出探视的。
第四条 探视由大(中)队填写《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批,并及时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时间)。
第五条 探视的戒毒人员可以由配偶、直系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送。无故逾期不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令其回所。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所处理。
第六条 戒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探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