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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16
西双版纳州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一、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西双版纳州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即:凡属于西双版纳州户籍的考生,只要具备,法律类专科以上(法律类专业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专业为准),非法律类本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在2007年至2011年均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考试方式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九月的第二周周末,考试时间为两天,如有变化,以司法部通知为准。
三、 考试组织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西双版纳州国家司法考试机构为: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619-2146083
四、国家司法考试费
执收部门: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收费项目: 国家司法考试费
收费标准: 250元/每生
收费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收费〔2005〕1077号)
五、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