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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知识(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8
法律援助知识(一)
1、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什么是法律援助机构?
答: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3、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⑴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⑵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⑶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⑷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⑸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⑺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4、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答: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⑴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⑵因申请人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⑷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⑸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⑹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5、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⑴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⑵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⑷公证证明。
6、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⑵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帮助;⑶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⑷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7、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本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8、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⑵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案情材料;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⑸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9、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答: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⑴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⑵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⑶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10、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⑴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⑶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12、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受援人应当发行下列义务:⑴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⑵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⑶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