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窗口>>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8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手续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根据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责令相关工作人员纠正办理错误或不当的; 2.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电话号码:0691-2120270;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1-2130014;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二路,邮政编码:666100; 4.,邮箱:xsbn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