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第二批清单和第一批中取消的部分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21

现将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和《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取消的部分证明事项》(3项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对照贯彻执行,在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中出现的证明事项务必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索要证明;在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取消的部分证明事项》(3项一律取消不再索要证明。

 

附件:1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2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取消的部分证明事项》(3项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2121日          


附件1

 

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共17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保安服务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公安

2

保安服务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公安

3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公安

4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司法

5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司法

6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司法

7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司法

8

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司法

9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司法

10

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司法

11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司法

12

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司法

13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司法

14

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司法

15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司法

16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司法

17

律职业资格认定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行政许可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司法

 


附件2

 

西双版纳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中3项取消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省级业务

指导(实施)部门

调整方式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

层级

1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州、县、乡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取消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通过网上数据核查实现,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新申办

行政许可

州、县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已改为备案,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延续

行政许可

州、县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已改为备案,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