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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2-06
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州战略和“雨林英才”工程,推动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工作站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同频共振作用,根据《西双版纳州“雨林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运营主体充分利用驻地、合作对象、各类人才合作项目等资源优势,为西双版纳州联系、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政策宣传推介等成立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主以州委州政府派出的驻外机构为建设主体,同时鼓励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积极申报。工作站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聚焦“三大经济”、七大重点产业和系列三年行动等需求,搭建“双招双引”平台,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为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四条 工作站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工作站审批、考核、业务指导、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设立
第五条 设立工作站,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州委州政府派出的驻外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管理制度完善,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具备开展人才或项目交流服务必需的工作人员、固定场所及基本设施。
(三)所在地区人才智力资源比较丰富,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力资源分布情况,掌握一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信息资源。
(四)具有开展对外宣传、洽谈对接、人才寻访、会议论坛和组织实施招才引智活动等业务能力。
第六条 工作站申报设立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设站申报。有建站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部门),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州委州政府派出的驻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驻外机构相关文件;
(2)《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申报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申报表》;
(3)办公室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
(二)审核批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设站申请后,综合采取现场考察、咨询论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对设站申请材料和设站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设站条件的单位及时进行批复,并同步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授予站牌。经批复成立的工作站,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西双版纳州招才引智工作站”站牌,并授牌。
(四)签订协议。工作站成立后1个月内,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书,完善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协议书原则上每3年签订一次,明确工作站职责、工作运行保障措施、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等,作为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托合作单位等其他平台载体,在省外、州外人才聚集地区设立工作站。
第三章 工作站职责
第八条 工作站要发挥窗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外宣传西双版纳州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及人才政策等;为州内用人单位和驻地人才、高校、科研院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搭建桥梁纽带,定期组织开展人才沙龙、恳谈会、学术交流、专项招引、就业招聘等各类招引活动;围绕西双版纳州人才需求,协助州内用人单位寻访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急需紧缺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等;每年组织或协助开展招才引智活动2次以上,协助引进相关人才5人以上。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工作站明确具体的联络员,负责工作站日常联络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站运行、服务成效、资金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经费补助、工作站撤站等重要参考依据。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形。
(一)考核内容:
1.建设运行情况。重点考核工作站制度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人才招引、政策宣传、活动开展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考核工作站工作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及资金绩效等情况。
(二)考核程序:
1.安排部署。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工作站考核通知,统筹安排考核工作。
2.考核评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书面考核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提出考核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步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的工作站列为不合格:
1.不履行合作协议,未开展相应服务活动,或工作成效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的;
2.因管理不善导致工作站运行不正常,服务人才、用人单位反响不好、作用不明显的;
3.经考评认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协议内容、弄虚作假骗取工作经费的,予以撤站。在经费补助周期内的工作站,停止经费补助。工作站撤站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协议内容、弄虚作假骗取工作经费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站意见后,直接撤站,并收回站牌,同步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设站单位提出撤站申请,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撤站,并收回站牌,同步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站给予每年每站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工作站工作成效突出,引进5个以上人才(团队)入选个人专项和团队专项的,每站再追加3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奖。
第十四条 工作站推荐引进的人才(团队)入选“雨林英才支持计划”相应层级人才(团队)专项的,可申请享受引才伯乐奖,奖励条件、标准、程序等按照《引才伯乐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站所需经费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按照当年申报、次年拨付的原则,结合零基预算申报流程报州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事项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财规〔2023〕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