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和新闻发布>>
以案释法——在家病发身亡,怎么就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4-15
辛苦了一天,
终于回家了,
一家人齐齐整整,
尽享天伦之乐,
多好。
什么?
单身,一个人住?
没关系,
是不是也还行?
此时,
最怕的不是空气突然安静,
而是,
领导“突然的关心”。
小王,抓紧时间写材料,明早交给我。
怎么办?
掐指一算,
剧情通常会这样发展,
小王,抓紧时间写材料,明早交给我。
收到,我现在就写,明天早上一上班我就给您送办公室去。
好。
然后······
咔!咔!咔!
太老套,
差评!
重来!
小王,抓紧时间写材料,明早交给我。
收到,我现在就写,明天早上一上班我就给您送办公室去。
好。
高主任,这么晚了您还心系工作,真是太辛苦了,一定要注意休息啊。
刚刚看到一篇公众号文章,里面就讲了个相关案例,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守护健康。
看完之后,我很有感触,这就转给您。
好,你转给我看看。
好嘞,就在下面呢,
您往下看。
头条
在家病发身亡,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
家中加班,突发疾病
今年3月20日上午8点,
如往常一样,
两个同事敲响了李洋的家门,
打算三人拼车,
一同前往10公里外的单位。
数次敲门无人回应之后,
同事们拨通了李洋的电话,
仍是无人应答。
李洋常年独居,
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今天反常的状态
引起了同事们的疑心,
在物业的帮助之下,
房门终于被打开了,
李洋躺在电脑椅旁边,
身体已然冰凉,
电脑屏幕上,
一篇名为
《管委会目标任务(讨论稿)》的
word文稿
正处于打开状态。
原来,
这篇稿子是前一天下午单位布置
的工作任务,
将被用做第二天会议的材料。
由于通知紧急,
李洋根本没有时间在下午完成稿件,
为了保证第二天正常使用,
只能将材料拿回家编辑。
凌晨4点,
正在编辑材料的李洋
突发脑溢血,
倒地身亡。
工伤认定,存在争议
在获悉李洋死因之后,
李洋的家属请求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工伤认定,
然而,
人社部门作出的却是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李洋突发疾病不是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不属于工伤,
也不能被视同工伤。
这样一个结论,
让李洋的家属无法接受,
他们想不通的是:
李洋在家加班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加班过程中病发身亡,
为什么就不能算做工伤?
于是,
他们一纸诉状,
将人社部门诉至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裁判,一锤定音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作出判决: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当地人社部门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法院经审理后,
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王,我感觉人社部门说得没错,病发时既不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怎么能够认定是工伤呢?
别着急,主任,您继续往下看。
以案说法
职工在加班期间死亡能否认定为认定为视同工伤,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
工作时间
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是视同工伤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司法实践中,工作时间既包括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和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加班”指的是因任务紧急或工作量大等原因,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职工接受单位指派或安排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虽然工作形式复杂多样,但有无体现单位意志和利益是判断加班行为能否认定为“在工作时间”最重要的标准。
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司法实践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难免会出现饮食、放松、换衣等为满足个人需要的行为,考虑到类似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本职工作存在紧密联系,因此,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场所如单位休息室、食堂、卫生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岗位”。就“加班”这一工作形式的“工作岗位”而言,在用工单位明确指派职工加班的前提下,职工在单位办公场所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当然属于加班行为。若职工对工作量有充分把握,出于任务完成后方便休息的考虑而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的情形,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这也是工伤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体现。
本案中,根据工作要求,李洋必须于2018年3月21日上班之前完成会议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工作具有紧急性,只有通过在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符合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此,李洋在家加班期间病发身亡应当视同工伤。
我搞清楚了,小王。
这样吧,
时间不早了,我们都早点休息,
至于材料,明天上班后再写吧。
好的,主任,那今晚我就养精蓄锐,确保明天发挥最佳状态。
法官寄语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职工“过劳死”事件以极端的形式和惨烈的局面,暴露了职工休息休假权保障的软肋和短板。休息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职工行使和实现休息休假权利的状况如何,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我国在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希望相关主体能够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健康。
作者:蒲开明 汤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