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人通〔2009〕25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委、办、局,各区管委会,州直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将《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事局
2009年5月14日
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办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6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实施范围开展岗位设置,范围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是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的原则
实施岗位设置要坚持的原则是:
(一)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
就是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岗位:包括岗位的名称、数量、类别、结构比例、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等。通过实施岗位设置,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竞争能力。
(二)合理设置,科学管理的原则
就是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应与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公益目标相符合,便于实现科学管理,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兼顾现状,注重发展的原则
就是要结合实际,既要考虑事业单位的现实状况,职责任务的需要,也考虑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的需要等。
三、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人事部关于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省人事厅关于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基础上,确定单位是以管理岗位为主、还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还是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以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工勤技能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并因此确定单位的管理岗位数、专业技术岗位数、工勤技能岗位数。
(三)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确定后,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
我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划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照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省、州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1、等级划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我州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指导标准确定。
2、结构比例
“实施意见”对我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确定为全州总体控制目标是1:3:6。这是按国家、省的要求确定的,与国家、省的总体控制目标相一致,符合我州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对今后的发展是有利的。具体确定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时候,还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和指导标准确定。
在实施岗位设置时,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之间、中级岗位之间、初级岗位之间还要细分为若干等级,这些等级设置要符合州"实施意见"确定的总体控制比例。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州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的设置
1、设置条件
特设岗位是在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特殊需要经州及其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不实行兼职,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实施我州跨越发展六大战略,在生态立州、科教兴州、开放活州、生物富州、旅游强州、依法治州工作中,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2)实施我州培育壮大六大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在发展林业、文化旅游、电力、畜牧业与绿特食品加工业、云麻、傣药南药工作中,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3)实施我州农民人均收入千元的六个项目、建设六大基地发展需要,在发展橡胶、粮蔗茶、水产、果蔬、竹藤、生物柴油产业中,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4)承担国家或省、州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5)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6)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7)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8)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如需要转变为常设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变更。
2、设置理由
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工作急需的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包含设置理由、岗位名称、岗位等级以及相关说明的文件资料,以便审批。
3、申请设置程序
(1)事业单位提交设置特设岗位的申请,说明设置理由。
(2)填写《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报表》。
(3)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报州人事部门审批。
(5)办理岗位设置和聘用手续。
五、岗位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严格按照州“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结合指导意见和指导标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新聘用人员,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备八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备十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具备十级职员岗位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市县区、州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和指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和指导标准,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管理的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州专设管理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5)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可提前相应年限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条件;获州级(含省级部门)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条件。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一)岗位设置程序
1、岗位拟定。根据国家、省、州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结合行业指导意见和指导标准,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体岗位。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详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参考样本(云人社发[2009]62号)。
3、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连同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方案审核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核准。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有关文件;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通知;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职数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
4、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要求及标准、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详见省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参考样本)。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岗原则、岗位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岗位聘用、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主要内容(详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参考样本)。并明确以下内容:实施岗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岗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实施岗位设置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实施岗位聘用、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岗位管理的措施办法等);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6、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等应保持相对稳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机构或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三)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权限
1、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2、州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市县区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4、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市县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6、对规模小、人员少,独立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确有困难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确定。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考和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一)岗位聘用的程序
1、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条件。
2、单位内部组织报名,审核。
3、开展竞聘上岗。
4、进行评议考核。
5、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岗位人员。
6、进行聘用。
(二)有关规定
1、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进行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
3、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编制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中,要注意选聘少数民族人才。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人才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达到适当比例。在岗位设置和聘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少数民族人才,并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和锻炼。
(三)岗位设置和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汇总表》(附电子版),按核准的程序逐级报至州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具体程序是:
1、事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书。申请书需附:
(1)岗位设置方案。
(2)岗位说明书。
(3)人事部门核准的通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汇总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工作总结。
2、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3、报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八、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西办发〔2009〕10号)的要求,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择优聘用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三)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直接涉及职工利益,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摸准本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要以人为本,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切实解决好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本实施办法由西双版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