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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165-2)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1-02
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云南康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红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16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16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云南康能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董红菊支付工资16303.64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零叁元陆角肆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