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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164)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1-02
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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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宗建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16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16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宗建波的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