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21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部门

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3万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3.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规定条件。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六、投诉渠道

在落实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请及时致电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0691-21309530691-2146762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doc

附件2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许可申请表.docx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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