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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3-05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辖区内的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二、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三)经济性裁员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事项实施机关为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号楼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科 (地址:景洪市易武路17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份数 |
1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2 |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符合条件和要求,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九、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提出,提交材料。
(二)受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
(三)审核
政策、材料审查
(四)决定
备案
(五)送达
办理完当场返还。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号楼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科 (地址:景洪市易武路17号);
2.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691-2128212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号楼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管理科 (地址:景洪市易武路17号)
(四)监督投诉
1.咨询或投诉: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洪市易武路17号),电话号码:(0691)2122622;
2.纪检监察投诉:西双版纳州纪委驻州财政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1-2128786;
3.信函投诉: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办公大楼504室(景洪市勐泐大道67号),邮政编码:666100;
4.网站: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http://zrsj.xsbn.gov.cn/index.dhtml),邮箱:xsbnrsj@163.com。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