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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建设领域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及按月银行代发工资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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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人社发〔2017〕88号
西双版纳州建设领域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及按月银行代发工资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供电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以及国务院2017年2月3日常务会议精神,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遏制欠薪顽疾及恶意讨薪事件,全州建设领域内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全面实行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按月支付工资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行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全面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等“七项全面实行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文件和国务院2017年2月3日常务会议要求,在全州工程建设领域以“七项全面实行制度”为抓手,推动多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逐步建立起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逐步减少因劳动争议或工资纠纷导致的各种投诉和不良突发事件,实现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局面,促进全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坚决落实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下同)等各方的责任,规范我州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和劳务用工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逐步减少因劳动争议或工资纠纷导致的各种投诉和不良突发事件。实现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局面,促使西双版纳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序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推进“七项全面实行制度”工作,经研究,在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专设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工作办公室。成员从人社、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电力、工信、人行等部门相关科室抽调组成。办公室设在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和农民工工作科),办公室主任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
三、推行“七项全面实行制度”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全面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劳务员,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打卡考勤制度、工资银行代发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妥善保管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按照属地,每月1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月《工程工资发放花名册》(见附件1)。实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实施封闭管理,鼓励在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IC卡进出等技术,实现施工作业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工资发放清的“五清”管理目标,有效遏制拖欠工资现象。各级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工信等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全面实行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优先拨付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我州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企业法人账户或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中应分别设立人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到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不低于工程款20%的比例拨付)。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企业诚信情况,鼓励工资无拖欠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三)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全州统一制作的《西双版纳州民工维权告知牌》(见附件4)。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班组组长、行业监管部门、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信息。《银行转账支付工资记录》、《工程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月考勤表》(见附件2)复印件等统一公示在《西双版纳州民工维权告知牌》粘贴栏上。
(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应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和保障。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边施工边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借口不缴或推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将依法查处。跨县市区的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工信等项目工程,可以分别到项目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以统一在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保函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全面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投标企业或单位,取消投标资格,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六)全面实行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七个全面实行制度”对保障工资支付的效果已在全国、全省、全州的试点中得到印证,现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州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欠薪顽疾的治本之策,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举措,已列入对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克服畏难情绪和阻力,从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的重大决策、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层层抓落实,反复抓,一抓到底,借此建立起一个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顽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做好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民银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业务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关联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国土资源、煤炭、烟草、卫生、计生、林业、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强力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协调沟通配合,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实行“七个全面实行制度”工作进展动态,及时依法查处不贯彻、不执行、不落实的企业,及时通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不履行职责的各部门,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并报上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发布前,项目工程已经主体工程完工的一时难以实行分帐管理制度、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制度的(不包含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发放花名册月报备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3个早已明令实行制度),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完工的45天内尽快结算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未到位或存在纠纷为由拖欠工资。
附件:1. 工程工资发放花名册
2. 工程月考勤表
3. 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服务承诺书
4.西双版纳州民工维权告知牌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供电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
2017年3月23日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