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决定》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1

解读《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双

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试行办法〉的决定》

 

近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决定》(西政发〔202026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函〔20202号)要求,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西政发〔20093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了修

任务目标

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三、改的内容

(一)《试行办法》第八条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公益性用地每亩征收2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其他用地每亩征收2.5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由用地单位承担,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修改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每亩征收2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二)依据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情况,对《试行办法》涉及单位名称进行修改,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分别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

四、涉及范围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政策规定,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每亩征收农民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试行办法》第八条关于“每亩征收2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规定。

五、执行标准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不再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每亩征收2万元的农民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六、惠民利民措施

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征收标准有利于帮助企业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七、改的理由

(一)当前资金存量较大

截至目前,全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存量大,按照全州认定符合保障条件被征地农民人数进行测算,资金结余量大。同时,考虑到今后经济发展,参保缴费补助逐步提高以及被征地农民保障人数有所增长等因素按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保障人数增加2的极值情况行远期测算,结余资金仍可支撑。

(二)符合上级政策规定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第七条: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第五条第三项:县级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