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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5-21
西人社发〔2019〕92号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不再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西政发〔2014〕35号)规定的3:7执行,调整为1:9,即:州级财政承担10%,县(市)财政承担90%。
二、待适当的时机出台州级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在州级未出台调整方案前,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出台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
三、以上意见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19年5月7日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