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25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州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人社发〔2010344)等规定,现就我州《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登记证》的发放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州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州户籍人员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二、《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机构

(一)《登记证》发放管理机构。《登记证》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工作。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照职能具体经办《登记证》的发放及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向委托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二)《登记证》发放管理业务划分。符合《登记证》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登记证》。

本州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登记证》,属于失业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县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考虑到《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之前州、县市《登记证》发放业务交叉、农垦属地化和扶持政策标注不全的问题,对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仍由原发证单位负责换发,换发《登记证》后由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属地管理。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向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向常住地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按照上述办法申领《登记证》,上述办法未能申领的,在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向属地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三、《登记证》发放的顺序和时间要求

《登记证》发放要按期完成,确保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具体顺序和时间为:

(一)向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在申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人员发放《登记证》,于2012630日前完成。

(二)向各类企业劳动者发放《登记证》,于20121231日前完成。

(三)从201311日起向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发放《登记证》。

(四)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优先办理。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公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认定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州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3.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4.享受本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7.持有《登记证》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9.持有《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傈僳族、佤族、景颇族、拉祜族、哈尼族、瑶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10.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

(二)申请认定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1.证件资料:经社区、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的《西双版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本人的《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证明材料: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以身份证的年龄为依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失地人员提供乡镇级以上部门出具土地被征用的证明、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证明。

(三)申请审核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登记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无社区的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领取《西双版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经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在其《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市审核认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经审核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成为就业援助对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五、有关要求

(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登记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登记失业人员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和援助政策人员应按规定持《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登记证》继续有效,年检时间为每年13月。其他已就业人员的《登记证》不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检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此件点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2.西双版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99号文件附件).doc       

  3.困难人员认定名册(99号文件附件3).xls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