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03


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

55号提案的答复

 

李玲娟委员:

提出的关于外籍学生(无国籍学生)入学问题的提案》(第55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20223月以来,我州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参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籍学生建立外籍学生学籍管理档案。近期,省教育下发了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文中针对外籍学生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问题,进行了明确,后期我们将根据省教育厅正式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十 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籍学生的学籍建立须由外籍学生家长持监护人和外籍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家庭实际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其申报学校提交。

三、2021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会《关于规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171号)要求,规范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公安机关将被捡拾人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后,应向民政部门出具《移送通知书》,由民政部门移送当地或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代养。代养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查找被捡拾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发布寻亲公告查找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且公安机关查找满90日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成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向民政部门出具《查找情况说明》。民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情况说明》后,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被检拾人办理入院手续,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被捡拾人申报户口登记。符合送养条件的,按照《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开展收养评估,为被检拾人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机关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与户口登记无必然联系。

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保监局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云教体〔200812)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62)要求,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和特殊教育学校校方责任险5/.年,由省级财政直接缴纳。其他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其他商业保险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执行。

五、现勐腊县已印发《勐腊县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国际学生管理实施方案》腊教体联发〔20235),待推行论证后,多部门联合发文再行下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际学生入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感谢您对我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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