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工作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14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减少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云教基〔20172号),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学生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考试加分的倾向。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地方性加分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值统一调整后加分问题。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只减不增、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西双版纳州教育局调整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工作领导小组。

  长:陶红荣  州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袁松平  州教育局副局长

  员:

卢晓明  州教育局副调研员

    州教育局副调研员

    州教育局副调研员

孙艳兵  州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刘永胜  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杨文勇  州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科长

刘巧玲  州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李英昌  州教育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熊明顺  州教育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

杨红兰  州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相关工作,由孙艳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加分规定

(一)现役军人子女加分办法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执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享受照顾分10

1.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

2.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的农转城独生子女可享受此项照顾)。

3.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二级英模子女。

4.在我州世居的5种直过民族考生,即:基诺族、布朗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考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享受照顾分5

1.获得州、县(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2.在边疆工作,教龄达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

3.世居我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傣族、哈尼族、彝族、瑶族、苗族、回族、壮族)。

4.因公牺牲的人员子女,因公残疾的人民警察子女。

5.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条件同时符合几项者,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不得累加。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加分学生资格审核

各县(市)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加分学生资格信息公示

各县(市)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及分值、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县(市)教育局及初级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州教育局将适时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

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的关注。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

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各县(市)教育局要提前向学生和社会告知相关处理办法。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要完善高中招生考试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