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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9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贫困学子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兵役教育资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并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
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2012年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六、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其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
七、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州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考入非国家部(委)属一本院校就读的西双版纳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其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30名。
八、“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
从2016年起,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
九、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
从2016年起,对考入一本院校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省(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和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和重复享受。条件均符合的按照“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女学费奖励和省(州)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选项申报。
十、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奖励
2017年起,对考入一本院校的我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州财政再给予3000元学费奖励。
十一、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执行学年评定按月发放制度。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本专科学生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3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20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学生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我省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十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中央属高校)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十四、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省内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从2017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我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工作证明及就业协议等资料。
十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8000元的按8000元资助,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
十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