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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12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
信息化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
阶段学校录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技局、工信委、工商局,州直各中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招考〔201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科技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西双版纳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
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意见》(云招考〔201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迁子女在我州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报考点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条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在我州完整接受初中教育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在流入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报名考试。户籍不在我省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
第四条 已在我州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随迁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有条件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第五条 面向全州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原则上只招收本州户籍的学生。户籍不在本州,但符合以下条款之一,可在本州正常参加面向全州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一)学生父(母)亲在本州服现役,报名时须出具服役单位证明。
(二)学生父(母)亲在我州从事高科技产业、新产品开发,作为我州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引进的科技人才,报名时须出具我州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颁发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生产鉴定书原件。
(三)学生父(母)亲系引进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时必须出具学生父(母)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引进人才审批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四)学生父(母)亲系来我州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在我州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报名时须出具当地银行验资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原件、股份合作原件材料以及企业固定资产账目、项目建设规划材料。
其他户籍不在本州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面向全州招生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志愿。
第六条 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可以招收在我州完整受完初中教育、父(母)亲在我州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西双版纳州居住证》和有社会保障记录的非本州户籍的随迁子女。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学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择校生和民办学校招生可以不受户籍限制。
第七条 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随迁子女,均可无障碍就读我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高、中专、技校)。
第八条 户籍不在我省的随迁子女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时,须出具自愿遵守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开始实施。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