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贫困生救助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西双版纳州贫困生救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加快我州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建立健全贫困生救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生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必须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贫困生救助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拓宽贫困生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集全社会之力,构建贫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确保贫困生救助工作长期有效实施。

    l、成立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教育、财政、扶贫、民政、民族宗教、妇联、团委、残联、监察等部门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由州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要成立本级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本级专项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2、各级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募集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定贫困学生申报评审办法,下达救助名额,审定救助对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募集、管理、救助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下级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促进该项事业健康发展。

3、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本级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完成本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资金筹措

    为确保贫困生救助机制长期有效运行,资金筹措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的方式。

    l、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贫困生救助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贫困生助学金、“两免一补”经费、寄宿制半寄宿制经费、省定民族中小学补助经费等。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使其发挥最佳效益。

    2、全州建立300万元的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其中州级每年筹措l50万元以上,县级每年筹措50万元以上。州级专项资金筹措渠道主要有:州财政每年拨款90万元、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款、争取外援资金、其它可以注入的资金。各县、市专项资金筹措渠道主要有: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款、争取外援资金、其它可以注入的资金等。教育部门要设立捐资热线电话和爱心救助网站,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

    3、集全社会之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州、县(市)民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济资金,每年拿出一定的救济款资助贫困学生上学。

    州、县(市)扶贫开发部门根据扶贫开发的总要求,对贫困乡(镇)、村中有贫困学生的家庭在脱贫项目和资金投放上予以倾斜和扶持。

    州、县(市)计生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进行扶持。

    团州委、团县(市)委积极向省希望工程机构争取资金,同时继续开展好各种献爱心助学活动。

    州、县(市)妇联进一步实施好“春蕾行动”,积极筹措资金,救助贫困家庭失学女童重返校园。

    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继续做好“扶残助学项目”和社会募捐工作,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入学。

    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贫困学生救助活动,鼓励捐资、捐物助学。

    学校从学校收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校贫困生进行救助;在学校内开展党员、团员、教师、班级与贫困生结对资助活动;对贫困生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让贫困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建立健全奖学金制度,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成立贫困生救助指导中心,以“扶助学生,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勤工助学活动。

    金融部门积极研究出台助学政策,落实助学贷款,确保贫困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州、县(市)民政部门,扶贫开发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团委、妇联应将本部门每年救助贫困学生情况,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学校应将本年度救助贫困学生情况,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救助对象

1、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

    3、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下岗和失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的家庭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双女;

    7、身带残疾的学生;

    8、被高校录取的农村(特别是基诺、布朗等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学生。

    四、救助内容

    l、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入学,免费项目包括书费、杂费、文具费、寄宿生住宿费,并给予基本的生活补助。

    2、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含职高、中专)生、大学生,补助学费或基本生活费。

  五、救助标准

    l、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分为特别贫困、贫困两个等级。特别贫困学生实行免教科书、免杂费,寄宿生免住宿费,并给予基本的困难生活补助;贫困学生可根据贫困程度减免杂费或者书费。困难生活补助的标准根据当年资金筹措情况,结合当地物价确定。

    2、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按下列比例下达救助名额:小学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45%,初中(含职初)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40%,高中(含职高、中专)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10%,大学(含专科)贫困学生占救助总额的5%

 3、每生每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标准:小学生150元,初中(含职初)生250元、高中(含职高、中专)生400元,大学 (含大专)1000元。

    六、救助形式

    l、通过发放“教育券”的形式对贫困学生进行救助。“教育券”由同级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量财印制,券面载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免费标准)和使用时限。“教育券”每学年发放一次,学生将“教育券”交给学校充抵有关费用,学校凭“教育券”与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算。

    ()、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贫困学生的调查、核实和公示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资助经费;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建立贫困学生档案信息库,审核发放“教育券”;学校负责申报工作,回收“教育券”。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认购“教育券”的形式捐资。

    2、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贫困学生捐款捐物。

    七、救助申请程序

    每学年开学后,由贫困学生家长或者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乡()党委政府的相关证明,经学校调查核实,确定贫困等级并公示,同时填写《西双版纳州贫困学生补助申请表》,由学校汇总后交主管部门审查,由本级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审批一次,根据学生家庭当时的贫困程度确定等级,按标准给予补助。

    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办法,当年发放的救助金只限于当年募集资金的80%和历年积累资金的增值部分,当年结余转作积累资金。专项资金的一切开支坚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公平公开、雪中送炭、讲求实效”的原则。

    2、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要求学校纳入财务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完善手续和程序,建立规范的资金和实物签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救助档案信息库,加强日常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执行报表报告制度,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专项资金除按捐赠者的意愿可直接定向救助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开支。积累资金可按“安全、高效”的原则使之增值。资金增值的方案由各级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与同级财政、金融等部门协商决定。

    4、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和挪用。对违规使用或在使用中出现营私舞弊行为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受助对象公示制度。为确保最贫困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要求在当地村级和所在学校对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提高救助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其他

    l、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063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