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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关于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的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4
西双版纳州关于加强教育管理
建立健全责任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实施“科教兴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我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州人民政府的责任
1、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州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教育发展。
2、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州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安排本级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及教学生活设施安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
4、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5、组织开展助学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协调宗教与教育的关系,对县(市)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二)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1、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2、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3、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按“三个增长”的要求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按省定标准划拨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及时排除中小学危房。
4、提供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 “两免一补”。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指导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开展助学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协调宗教与教育的关系,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协调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3、开展助学活动,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及勤工俭学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稳步发展。
(四)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1、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3、协调并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入学。
(五)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定、指示。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负责为州委、州政府提供教育工作决策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2、负责州直属学校校长的选聘、任用、考核、管理和监督。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3、管理全州民族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扫盲工作。开展全州各类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负责州级骨干教师和全州初级中学、中心完小校长的培训工作。
4、提出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建议,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对全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负责全州中小学(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和招生考试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
7、组织计算机、普通话的等级考试认定。
8、审批、管理、指导本地区高中阶段民办教育。
(六)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州、县(市)党委、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定、指示。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编制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2、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选聘、任用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制定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管理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扫盲工作;提出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意见,监督、检查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开展各类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中小学(幼)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初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小学(幼)教师及村完小校长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5、审批、管理、指导本地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阶段的民办教育。
6、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
(七)各级学校教育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州、县(市)党委、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定、指示。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并使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3、全面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4、学校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学校建立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基本学制、课程方案和人员编制标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6、负责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情况。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
1、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2、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教育的发展。
二、建立保障机制
1、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州、县(市)两级政府要建立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本着学校“保运转,保安全”的需求,按省定标准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必要的投入。
2、建立人才流动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结合本州实际,核定教职工编制。推行校长公选制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鼓励州内教师合理流动,积极吸纳州外优秀教师到我州工作。
3、建立督导评估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精神,为推动我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4、建立责任追究制
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排除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州政府每年要专题听取各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并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实行责任考核。
2、每年由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3、每年州教育局要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州人民政府在州教育督导室设立并公布教育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并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