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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0
云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操作规程,进一步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
作;使之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执行"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面向边疆、面向生源地,加强生产第一线"的方针。坚持"择优就业,优才优用的原则。在省属单位就业者,必须在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职工人数计划、干部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内予以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就业方针政策原则公开;供需情况公开;就业计划公开;派遣方案公开;派遣结果公开。整个中专毕业就业工作要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甫省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以省教委为主,协同省计委、省人事厅等有关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省教委下属的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条 云南省教委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拟定并贯彻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和
办法,编制上报就业建议计划,并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排
第七条 中专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主要在生源地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安排使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各项
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边远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每年可由省教委在当年毕业生中调剂一定比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
对内地、州、市目费毕业生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可按统分生派遣。
第八条 中专调节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认真执行招生时的政策和规定,委托培养生回委托培养单位就业;自费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并轨"后招收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自主择业。
为省外协作培养的毕过生,毕业后回原属省区就业。
第九条 中专学校经批准允许择优就业的毕业生可参加调配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择优就业人数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
第十条 属我省生源的省外学校毕业生原则应回滇就业。
省外生源属统招统配的毕业生要求到云南工作的(含中央驻滇单位),确属我省紧缺专业的,原则上同意接收,但事先要征得我省调配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为便于就业计划的衔接落实,省内外培养学校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毕业生生源、姓名、专业、学制和培养方式等情况报送省教委学生工作处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报送应届毕业生就业预分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按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的时间为:春季毕业生三月份开始;秋季毕业生七月份开始。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期限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报到者,由学校取消调配资格,收回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后限期离校,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
第十四条 毕业生必须树立为国家作贡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权限处理。
报到后无正当理由借故返校要求改派的毕业生,学校和分配部门不予办理。
第四章 就业照顾、调整和改派
第十五条 要求照顾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是:家庭变迁且父母身边无16岁以上成年子女照顾(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指无成年子女在同一市、区、县内工作的。)
应届要求照顾就业的毕业生的报批材料,学校应于每年五月底前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的合理流向因特殊情况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属逆向就业的毕业生,经批准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收取教育补偿费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的中专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培单位就业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省教委批准,并收回教育培养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和改派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和改派:
1、个别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急需的毕业生;
2、家庭情况发生突变,确有特殊困难者;
3、组织上原掌握情况不详,按计划调配确有实际困难者。
第十九条 调整改派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计划就业单位、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由学校审核后提出意见,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送省教委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后办理
手续。
毕业生从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后要求调整改派的,一律不再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用人部门要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尤其对女毕业生不得歧视和拒绝接收。
第二十一条 省内毕业生凭云南省教委统一印制的报到证,签盖"云南省教委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到用人单位报到。
省外调配部门派遣来的毕业生须在"报到证"上加盖云南省教委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后报到。
第二十二条 所有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生(含自费生)都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报到证》进行派遣。
统招统分的毕业生凭云南省教委统一盖章的"报到证"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就业调配计划及用人单位的证明落粮、落户;国家招生计划内的自费生,还需凭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粮、落户手续,并作为安排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档案材料一般包括:1、入学时的报名、政审、考试成绩表等材料;2、各学期成绩表及毕业鉴定;3、毕业生的党团关系;4、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材料。另外,对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毕业生,毕业前要做好结论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主,协同省计委、省人事厅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省教委下属的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条 云南省教委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拟定并贯彻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和办法,编制上报就业建议计划,并根据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排
第七条 中专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主要在生源地区或本行业、本系统安排使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边远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每年可由省教委在当年毕业生中调剂一定比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
对内地、州、市目费毕业生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可按统分生派遣。
第八条 中专调节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认真执行招生时的政策和规定,委托培养生回委托培养单位就业;自费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并轨"后招收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自主择业。
为省外协作培养的毕过生,毕业后回原属省区就业。
第九条 中专学校经批准允许择优就业的毕业生可参加调配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择优就业人数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
第十条 属我省生源的省外学校毕业生原则应回滇就业。
省外生源属统招统配的毕业生要求到云南工作的(含中央驻滇单位),确属我省紧缺专业的,原则上同意接收,但事先要征得我省调配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为便于就业计划的衔接落实,省内外培养学校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毕业生生源、姓名、专业、学制和培养方式等情况报送省教委学生工作处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报送应届毕业生就业预分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按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的时间为:春季毕业生三月份开始;秋季毕业生七月份开始。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期限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报到者,由学校取消调配资格,收回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后限期离校,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
第十四条 毕业生必须树立为国家作贡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权限处理。
报到后无正当理由借故返校要求改派的毕业生,学校和分配部门不予办理。
第四章 就业照顾、调整和改派
第十五条 要求照顾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是:家庭变迁且父母身边无16岁以上成年子女照顾(身边无成年子女照
顾指无成年子女在同一市、区、县内工作的。)
应届要求照顾就业的毕业生的报批材料,学校应于每年五月底前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的合理流向因特殊情况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属逆向就业的毕业生,经批准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收取教育补偿费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的中专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培单位就业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省教委批准,并收回教育培养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和改派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和改派:
1、个别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急需的毕业生;
2、家庭情况发生突变,确有特殊困难者;
3、组织上原掌握情况不详,按计划调配确有实际困难者。
第十九条 调整改派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计划就业单位、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由学校审核后提出意见,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送省教委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
毕业生从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后要求调整改派的,一律不再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用人部门要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尤其对女毕业生不得歧视和拒绝接收。
第二十一条 省内毕业生凭云南省教委统一印制的报到证,签盖"云南省教委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到用人单位报到。
省外调配部门派遣来的毕业生须在"报到证"上加盖云南省教委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后报到。
第二十二条 所有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生(含自费生)都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报到证》进行派遣。
统招统分的毕业生凭云南省教委统一盖章的"报到证"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就业调配计划及用人单位的证明落粮、落户;国家招生计划内的自费生,还需凭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粮、落户手续,并作为安排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档案材料一般包括:1、入学时的报名、政审、考试成绩表等材料;2、各学期成绩表及毕业鉴定;3、毕业生的党团关系;4、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材料。另外,对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毕业生,毕业前要做好结论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