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0-08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33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要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不同的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如何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各级发改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5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四、节能审查通过后要注意什么?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节能审查法律责任有哪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节能审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