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28

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联系各有关单位:

现将报废机动车拆解法律法规、资质申报相关程序及申报材料等政策法规解读如下,请西双版纳州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

(四)《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号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22号修正)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六)《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

(七)《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规范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22318号)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提交材料:

云南省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三)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只做回收报废机动车收储或者简单预处置后交总公司拆解。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注意事项:

1.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工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证书》

2.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3.西双版纳州取得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为:西双版纳顺晟商贸有限公司;证书编号:5300000032;厂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农场管委会曼栋生产队五组(老214国道741公里右上角600米处);企业电话:18988122600

四、行业部门监管内容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工信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按照《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且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如违反上述规定,由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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